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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残疾人的艰难维权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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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7-4 17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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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6]辟谷中学II

    发表于 2014-10-31 12:51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  1999年5月,时年27岁的孤儿程永祥因工致残。然而,就是这桩清清楚楚的案子,却历经四份工伤认定,三次行政复议,十四次法院判决、裁定……都没有为程永祥讨回公道。但最后的原因在于他从三门峡市中院行政庭和民庭分别得到了两份“相互矛盾”的判决——一份认定他为“工伤”,另一份则否认。为了维权,7年多来,瘸着右腿、三级伤残的程永祥,不停奔走于有关部门为自己讨公道。这个只有35岁的青年看上去却像个50多岁的老头,原因是他这7年维权吃尽了人间苦酸,受尽了风雨煎熬。程永祥问记者:维权为何这样难?

      临时工触电致残

      程永祥的噩梦是从1999年5月10日开始的。

      1999年4月28日,时年27岁的程永祥被一位自称河南中原黄金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(简称黄金机械厂)“经理”的人招工招走了。程事后得知,男子叫王炳强,是一家名为“河南省项城城市防潮公司”的负责人。

      和程永祥一起受雇的,还有下岗工人冯学成。在雇程、冯之前,王炳强以项城防潮公司的名义与黄金机械厂签订了建筑工程防水、防潮承包合同。

      5月19日下午5时,程、冯二人爬到黄金机械厂家属楼15号楼拆除住房的晒水设施时,发生触电事故,冯学成抢救无效死亡;程永祥双膝关节和双手食指被电击伤,构成三级伤残。

      事发第二天,王炳强突然携款潜逃,至今下落不明。雪上加霜的是,经查证,项城防潮公司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,王炳强仅仅是个“私人包工头”。这一下,彻底将程永祥拖入了马拉松诉讼当中。 

      劳动局认定“工伤”

      如果没有这场噩梦,程永祥仍会像从前一样,流浪、打零工、靠人施舍,吃百家饭,然后,寻找失踪多年的“外婆”。

      程永祥依稀记得,自己是洛宁县人,一直跟着“外婆”在三门峡市区生活。6岁那年的一个傍晚,“外婆”带他出来玩,让他在一个胡同口等,此后再无影踪。天黑了,程永祥成了流浪儿,长大后,变为流浪汉。20岁以前,他没有户口,没有身份证,没有亲人。

      程永祥说,1999年冬天,他脖子上挂个牌子,一路乞讨到郑州。经人指点,蓬头垢面的他一头闯进河南原挺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史金宝的办公室,开口就说:“俺的事你能管吗?”史金宝当场答应,这一管就是7年多。

      让史律师诧异的是,程永祥居然没有身份证,是典型的无业游民。于是,史金宝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河南省民政厅写了一份申请,呼呈民政部门担任他的监护人,为其办理身份证。2001年年初,程永祥拿到了他人生中第一张身份证。

      1999年9月22日,程永祥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,要求认定自己为“因工负伤”。有律师告诉他,如果能定为工伤,企业必须按照工伤待遇落实,他将拿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赔偿金,意味着养老无忧。

      2000年11月21日,三门峡市劳动局不予认定该工伤申请;程永祥提出复议,省劳动厅维持原决定。

      但程永祥不死心,他将三门峡市劳动局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出面解决。程的代理律师李洪林认为,《劳动·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》已明确将临时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列为工伤范围。

      对程永祥来说,2001年6月8日是个好日子,湖滨区法院撤销了三门峡市劳动局的处理决定,责令其重新对程永祥是否工伤作出处理;7月26日,三门峡市劳动局认定,程永祥因工受伤,冯学成因工死亡,黄金机械厂不服,将劳动局告上法庭。

      几经周折之后,2004年1月,三门峡市中院行政庭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。这意味着,程永祥“因工负伤”一事得到劳动部门和法院行政庭的双重认可,似乎胜利在望。

      两判决相互矛盾

      早在1999年8月,在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的同时,程永祥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状告黄金机械厂,要求按工伤待遇赔偿。2004年12月20日,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“程永祥受雇于王炳强而触电受伤;黄金机械厂与程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,驳回起诉”。

      程永祥上诉,2005年9月,三门峡中院民二庭审理后认为,程永祥被雇干活,是短期临时性的,其在被雇期间受伤,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;一审判决适用《民法通则》,不按工伤待遇审理是正确的。最后结果是,法院判黄金机械厂赔偿他各项损失5万多元。但截止目前,程只拿到7000元。

      程永祥说:“俺不知道咋弄了,法院内部都互相不承认自己的判决书!”

      史金宝律师坦言,如果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,程永祥只能获赔3万多元;如果按工伤待遇,程可拿到30多万元,二者有天壤之别。

      关于两分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,史金宝律师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“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”,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,其他法院在断案时应参照执行,除非发现这个判决有错误,依照监督程序撤销。

      史金宝说,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间,竟出现这样的事情,实在出人意料。

      民事赔偿、工伤认定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民事重审,一个流浪汉的维权历经几年仍未结束,这引起当地各界广泛关注。2004年11月15日,三门峡市委书记作出批示,要求“依法抓好落实”;该市人大常委会也向法院发函要求依法办理。

      两法庭说法不一

      既然行政庭确认程永祥为工伤,那民庭断案时怎么又得出相反的结论呢?2006年12月12日,记者在三门峡中院分别采访了该院民二庭庭长任高卿、行政庭庭长韩博飞。

      任高卿庭长解释说,关于程永祥为工伤的行政判决,确实已经生效。但因为程是临时工,明显属于雇佣关系,不能算工伤,只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。任高卿认为,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,必须是单位职工,而程不是黄金机械厂职工,也跟该厂没有劳动关系,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。

      任高卿说:“我认为行政庭的判决有毛病,是错误的”,所以该庭未采纳行政庭的结论。

      然而,行政庭庭长韩博飞告诉本报记者,“同一法院之间不能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内容,生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”,这些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。只要是生效的法律文书,只要不经依法纠正,就必须按照执行,“他们(民庭)不按这执行,那是民庭的事”。韩博飞同样坚持说,关于程永祥工伤认定的行政判决,合法有效。

      在采访中,任高卿承认,尽管程永祥案已在三门峡两级法院闹得沸沸扬扬,程几乎每两周来找一次,质问他为啥不依照行政庭的判决赔工伤待遇,但截止目前,“我们还没有向院领导汇报过这个问题”。

      程永祥的不幸和遭遇,已引起各媒体的重视。《工人日报》刊登了长篇新闻调查《程永祥维权路还要走多远》《社会保障报》《东方今报》〈中国新闻记者〉〈中国百姓之声〉〈中国维权服务〉等多家媒体、网站,都发表文章,给于舆论声援。电击致残,包工头逃匿至今下落不明;因工负伤,奔波7年多工伤待遇始终不能得到落实;一死二伤,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瞒报至今无人问津;爱心接力,多名律师法律援助为弱者伸张正义。.但有关部门却不理不睬,要么敷衍应付,迟迟不予解决,要么自相矛盾,闹出笑话。对这样一个因工致残的残疾人,有关部门,有关领导,甚至司法部门这样对待,这样漠视。那么请问:爱心哪里去了?公心哪里去了?社会怎能和谐?对程永祥问题怎样解决,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?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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